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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标准化法》30年来第一次修订,变化很大,被称为“大修”,在很多方面都有重大突破。扩大标准范围。现行法规定的标准范围主要限于工业领域。新法则将标准范围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建立标准化奖励制度。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新法明确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以实现“一个市场、一个底线、一个标准”。同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赋予设区的市标准制定权。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增设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