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客服热线:
18775376461、13878167728、18172041881

政策法规

地址南宁市新竹路37号计划经协小区4栋2单元2号

电话18775376461、13878167728、18172041881

传真

E-mailgxnyxh1112@163.com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法规 >> 奶业政策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1-03 16:02:13

    2018年1月1日实施


          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新修订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的限制性规定,备案管理工作由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延长《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至5年;专家评审时间缩短三分之一、企业换证所需时间缩短三分之二。进行全方位监管,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部分,事前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分类管理;事中实施监管联动,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事后明确信息管理,进一步明确备案企业信息公布的渠道,公开执法结果,接收社会监督。同时新修订的管理规定中还丰富和细化了监管手段,新增“法律责任”一章,设立警告等行政处罚措施。引入食品防护计划,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在内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新规实施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期将延长1年,备案评审和换证流程时限大大缩短,审批环节减少,进一步方便企业出口,但同时新规定的要求更加严格具体,强调风险分析在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管理中的指导作用,表现出对食品安全卫生隐患的零容忍。

    上一篇 : 无